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(下称“车辆统筹”)引发广泛关注。
近日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出《关于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等的风险提示》。其中指出,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不是保险业务,相关权益无法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得到保障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车主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或无法足额获得赔偿的风险。
“车辆统筹”并非保险
近年来,市面上出现了一种号称价格低、理赔快的“车辆统筹”或“交通安全统筹”的类保险产品。这类业务的运作模式是,由车主或运输公司缴纳费用,发生事故后,由相关企业提供互助补偿的产品。
这类产品虽有互助性质但又不是保险业务,经营此类业务的企业也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。消费者如用“统筹服务”代替商业车险,一旦发生事故,往往会出现赔付不及时、赔偿金不足额、统筹公司“爆雷”跑路等问题,交通事故伤者实际赔偿款难以落实。
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明确指出,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,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不是保险业务,经营此类业务的公司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。以“XX统筹”“XX互助”“XX联盟”为名与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,相关权益无法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得到保障。
此外,浙江舟山市消保委、市法院近日亦联合舟山金融监管分局、市交通运输局、市交警支队发布风险提示指出,“车辆统筹”并非保险业务,且极易迷惑误导。
例如,办理“车辆统筹”业务的公司名称中可能会加入知名保险公司字号迷惑消费者;通常会利用低价、赠送商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;运用拆分保单(交强险交由正规保险公司承保,商业险则为“车辆统筹”),仿制保险公司投保页面及电子保单等手段误导消费者。
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经营者失信风险也相当大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风险提示中指出,此类业务经营者不是持牌保险机构,相关业务缺乏严格的偿付能力、准备金、消费者保护等监管约束,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、“跑路”等现象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车主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或无法足额获得赔偿的风险。
多方合力打击违法违规
2012年,国务院发布的《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》中曾提及,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,加强行业互助,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。
但在实际操作中,一些经营主体缺乏精算定价机制和良好的管理能力,却用类保险吸引眼球,低价抢市。2021年底以来统筹公司风险问题凸显,爆雷事件频发。
券商中国记者曾在一份机动车辆统筹单上看到,其单证样式、保障内容都和商业保险单十分相似,只不过提供统筹服务的是河北一家交通服务有限公司。统筹单显示,提供的统筹服务包括三种: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”(100万元)、“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统筹-司机”(5万元)和“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统筹-乘客”(5万元)。4个月后,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再去找统筹公司,投保人这时发现已打不通统筹公司的电话。
如何查验是否是保险合同?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示,投保人可利用多种手段查验确认保险合同。广大车主可通过“金事通”APP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,核验是否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,也可向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确认,以保障自身合法保险权益。
多方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也非常重要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示,对发现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有参与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情况的,可通过拨打各地12378热线等方式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。各保险公司如发现有外部企业或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名义开展“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”的,要及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。
“车辆统筹”市场乱象也折射出营运车辆普遍面临的投保难题。购买“车辆统筹”的车主,有的是不清楚统筹与保险之间的区别,或被低价吸引,也有不少是因为车辆风险系数较高而被商业保险公司拒保。
针对营运货车投保难,原银保监会曾在2021年11月底发布《关于切实做好营运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各财险公司高度重视营运车辆保险承保服务工作,对系统内营运车辆保险承保政策进行全面排查,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行为。
针对新能源车投保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今年下发《关于切实做好新能源车险承保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财产险公司不得拒保交强险,商业险愿保尽保;大型财险公司要积极承保新能源车商业保险,确保实现愿保尽保,满足消费者的保障需求。
但在实际操作中,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因部分类型车辆理赔支出高而不愿承保,部分车辆投保商业车险依然困难的问题。对于这部分车辆如何进一步甄别分层,促使更多车辆进入商业车险保障体系,还需要多方合力来推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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